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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前置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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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审查同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一是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二是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是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 相关限制转让义务为: 一是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规定修建学校、道路等配套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照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时点,根据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出未建配套工程的成本,加上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至正式签订委托合同之日为期限计算出的利息,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 二是出让土地时设置了修建酒店、商业自持或按一定价格回购等限制条件,转让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有无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其差值作为应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 三是工业用地未履行出让合同或招商有关协议中关于投入、产出、税收等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出让土地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成交价后,加上自评估基准日至转让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应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 四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未履行安置义务,对安置房属配建的,承让方应承接相关安置义务;对安置房属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安置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已履行安置义务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政府回购作为安置房统筹使用。 五是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商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或约定对优惠的税收价款予以追缴。 六是通过免交、减免、返还等方式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由转让方按规定补缴免交、减免、返还的土地价款。 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增加建筑规模、用途比例调整等需补缴地价款的,应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转让时点执行的补缴地价款政策测算需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按规定向政府补缴,并完善修订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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