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轨道交通项目为长大线性工程,轨道出入口、风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往往占用他人权属用地,需取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函,耗时较长。为提高轨道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建设单位可对因未取得征得产权单位同意而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并提供所涉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同意设计方案的意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但是,若涉及国家安全、占用军事设施、涉及重大信访矛盾,仍须先行取得书面同意意见或协调好信访矛盾后方可办理手续。
二是采用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后续仍应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依规取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三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建设,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由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时序紧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先行实施建设情况较多,此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由城市管理局提前作出是否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程序较为复杂。本着支持原则,现可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项目实施期间因矛盾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处罚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