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后,如何办理?
答:以前,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分别为两个独立文书、分别独立编篆文书号;合并办理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为一个文书,只有一个文书号。
(2)问:建设用地预审如何办理?
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办理权限和层级:除国家文件明确必须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和跨区县的市级项目外,均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市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问:已经办过核发过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怎么办理用地预审?
答:由于用地预审与选址合并了,所以单独办理用地预审的,同样需要向规划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事项,提交有关用地预审方面的申请材料,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书有效期是多久?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