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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的解读。

日期:2024-03-04
(1)问:农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谁审批? 答: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占用土地,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2)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 答: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站(所、中心)、申请人等到现场实地踏勘、采集地理坐标、制作附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连同申请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适时汇总用地申请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占用耕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批准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批复。符合拆旧建新条件的,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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