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2019年以来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政策问答》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的解读。

日期:2024-03-04
(1)问:哪些区域可以做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做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园区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问: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什么制度? 答:在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区域实行通告制度,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向建设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防治通告意见书,明确用地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通告意见书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超过了两年有效期后建设项目仍未实施怎么办? 答:建设场地地灾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两年。若两年后仍未实施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原评估单位对现场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表,作为原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复核,评估区地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