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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集聚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因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各类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区县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核算。

答:

一是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二是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局部调整城镇布局的;三是依法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布局,确需相应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四是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五是已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六是镇乡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深化细化,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等技术原因,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细微偏差的。

答:

对照规划管控重点及管理权限,结合规划体检评估结果,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优化和勘误。一是在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基于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二是在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或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对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的,可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三是对于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等技术原因,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细微偏差的,可结合镇乡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或维护一并进行勘误校正。

答:

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包括城市、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等。

城镇开发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规划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