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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答:

对于因采矿权范围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范围重叠,井口装置、输油()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变化,采矿权坐标系统转换,引起采矿权范围变更,且采矿权扩大的范围或缩减的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大型,变化量不大于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变化量不大于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2%;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小型,变化量不大于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5%;视为资源储量没有发生变化,不要求评审备案。

答:

评审专家应当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长从核心专家中抽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专家组不少于3名专家,中型规模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

地质矿产专业专家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配备,大型规模不少于3名、中型规模及以下的不少于2名,其中1名为储量核算专家;水工环、采矿、物化探、选冶、矿产经济等专家人数视报告具体情况配备。

答:

矿业权人或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相关的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及相应矿种勘查规范等,规范实施勘查工程、地质测量、样品采集、送检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