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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次基准价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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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坚持市场引导、政府调控。总体上保持基准价调整前后矿业权出让价稳定,确保矿业权市场平稳。对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大,矿业权交易竞争激烈的矿种,适当上调基准价,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对鼓励开发的矿种,保持基准价与现行出让价平衡。对限制类矿种、稀缺优势矿种以及开采利用率低的矿种,适当上调基准价,体现对优势稀缺资源的保护和高质高效利用。 (三)坚持分区定价、同矿同价。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受地理区位条件影响大。砂石土类矿产中,品质相当的同一种矿产,往往具有多种用途。结合我市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勘查开发实际,坚持分区定价和同矿同价,有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四)坚持多向分析对比。基准价调整测算值,同现行基准价进行纵向对比、同其他省区基准价进行横向同口径对比、同近期出让的矿业权成交价进行对比,科学论证调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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