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答:

答: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按以下流程开展多测合一工作(一)一次委托。建设单位在各区、县(自治县)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一次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必备资料(二)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及时进场实施测绘工作,出具并及时提交相应测绘成果报告(三)成果共享。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应审核后,由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供相关部门调用。


答:

答: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条规定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答:

答: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质量合格且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

答: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严重失信信息;(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许可范围内作业,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三)测绘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四)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国防建设安全等其他规定的要求。

答:

答: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