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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是实施土地复垦工程。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停止使用,落实恢复责任,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工程规划设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二是提出验收申请。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复垦工程自验合格、交还土地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是开展现场验收。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土壤、地质等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现场验收。

四是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重新申请验收。五是提交地类变更。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或者日常变更机制完成地类变更,确保实地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一致。

答: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可选择现金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两种方式。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申请用地时建设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申请用地时建设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首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预存完毕。

符合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采用“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方式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一次性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答: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包括复垦表)。10亩及以上的临时用地或者大型畜禽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设施农业用地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结合土地损毁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者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的项目不需编制工程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