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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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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款的约定支付相应比例土地价款后,可就具备单独建设条件且对应土地面积和地上计容建筑未超过已缴土地价款比例的地块,先行申办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此外,对于已付清土地价款或已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宗地,若拟分割形成的地块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分割宗地并申办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若分割宗地涉及地上已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企业应先征得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

答:

企业在土地一级市场上,通过招拍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规定材料申办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答: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企业提出工业用地以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与传统的一次性供应50年工业用地不同,弹性出让可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等情况,灵活选取土地出让年限,10年—50年之内任意年限都可。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可根据工业用地50年出让价格进行修正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50年的比值。比如,某块工业用地一次性出让50年的土地单价为42万元/亩,那么出让30年起始价则为42万元/亩*(30/50)=25.2万元/亩。

答: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国有建设用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让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人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租让结合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人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上述这三种方式面向的主要是产业用地,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一般长期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期缴纳租金在转出让时可抵扣总价款。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企业提出工业用地以上述新方式供应的,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答:

企业修建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出地、企业出钱”模式,即区县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另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则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办理,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