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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06-08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6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进一步了明确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能源、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专门增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面,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等方面,严格按上位法规定设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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