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新闻7月30日电(记者钟旖)记者30日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该局组织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推进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统一,条例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责任制,规定了两类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两类主体的主体责任;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制度设计,规定了四项重要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规定了矿业权人四类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保护”的内容,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进行详细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条例删除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
在“放管服”方面,条例明确,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全部由区县负责出让审批,并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