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重庆出台直辖后首部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华龙网讯(陈雨)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直辖以来,重庆市出台的第一部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九章,共七十二条,以加强土地管理为主线,重点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土地监督管理。一是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对于市区两级政府,要求其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对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其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二是划定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各有侧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负责耕地质量监测、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等工作,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三是各方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比如,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行业管理,按照职能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等(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一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主要有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关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等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二是确定国土空间规划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层级之间的效力遵循“下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第九条第二款)。三是为编制各类规划提供数据支撑。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的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为此,对这两项调查的主体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织密耕地保护“制度网”。一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第十七条)。二是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糖、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同时,对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作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明确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二十条)。四是切实推动土地复垦。明确依法承担复垦义务的情形、主体和流程,并要求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不依法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的,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措施,比如,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第二十五条)。
严格土地转用与征收。一是明确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情形。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同时,要求未利用地转用与征收按照农用地转用与征收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二是细化各类用地情形的程序规定。依照上位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的不同,分别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应当履行的程序作了明确安排(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程序,要求区级政府公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结合调查情况等,拟定并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各方意见后,最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补偿,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细化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以及程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以有偿方式取得,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并分别对有偿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作出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二是规范临时用地情形以及时限。将临时使用土地的情形限定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两类,且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第四十八条)。三是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内动工,未按期动工开发导致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第四十九条)。
规范宅基地管理。一是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因地制宜规划农村集中居民点。鉴于各区县土地情况各有不同,授权市政府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二是明确宅基地申请标准和程序。对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四类情形作出规定,并要求农村村民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三是依法处置农村住房“建新未拆旧”。对于实践中,部分农村村民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但拒不退还原宅基地或者拒不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的情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