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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20-06-22

为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维护统计数据权威性、可靠性,加强数据运用管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6431555@qq.com。

联系人:袁为真,联系电话:023-6315856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2日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更好地用统计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非油气、非放射性矿山(以下统称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按照《重庆市矿产品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监督指导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监督指导统计成果的发布应用。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按时审核上报统计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台账,协助开展统计数据抽查审核。

第五条  采矿权人依法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调院开展数据抽查审核,建立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市地调院负责全市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协助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负责建立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抽查审核、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编制统计成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具体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承担。

市规划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系统,负责数据网络安全及服务器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数据填报和数据审核

第七条  统计数据通过联网直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端相关应用进行网络直报。

采矿权人首次填报的,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信息,在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认证。采矿权人按照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联网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新设采矿权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登陆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认证,并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

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填报、审核。

第八条  统计数据实行采矿权人自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抽查审核三级审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根据联网直报系统的逻辑检查结果对填报数据进行自查,提交的合同、发票等凭证要与相关数据匹配,做到完整、清晰。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业权配号系统、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实地核查信息等,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填报的统计数据进行100%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市地调院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开展市级抽查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调院在抽查审核统计数据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采矿权人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记录、复制;

(二)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进入矿山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  数据未通过审核的,审核单位应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并通知采矿权人重新填报、及时提交。

第三章  统计分析、成果编制和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地调院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标准化处理,并对矿山产能、状态,矿产品产销量、价格和流向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矿产品产销量、价格等指标的时空分布特征和相关性,编制统计成果。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成果数据。

原始数据指采矿权人填报的原始数据、上传的有关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因工作需要收集的其他数据。

中间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要求形成的各类统计数据,包括编制成果数据提供基础和依据的各类统计数据。

成果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形成的各类格式化成果数据,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成果数据。

第十四条  格式化成果数据包括监测日报、监测周报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

监测日报、周报,包括统计日、统计周全市重点监测矿种矿山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价格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对异常情况提出预警和建议。

统计月报,包括统计月全市矿山的数量和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价格和流向数据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

统计年报,包括统计年全市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赋存和矿业权分布、主要工业用途、矿产品生产和消费等。

第十五条  监测日报每日17时前编制完成。监测周报每周五17时前编制完成。统计月报每月15日前编制完成。统计年报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指依照采矿权人填报数据汇总形成的监测统计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专题成果数据,指为了拓展监测统计数据应用范围、服务决策参考,基于监测统计数据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如季度分析资料等。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应当符合保密审查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不得涉密涉敏。未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原始数据不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涉及采矿权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采矿权人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监测统计以外的目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原始数据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采矿权人重新提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主要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部门公报、互联网和依申请提供等。

(一)电子政务平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系统部署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包含监测日报、监测周报、统计月报和统计年报,向规划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公开。

(二)部门公报。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纳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开。

(三)互联网。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定期通过重庆市矿产品交易信息网发布,向社会公开。

(四)依申请提供。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要求,可以将基于原始数据汇总分析形成的中间数据,以及专题成果数据,通过提供复制件、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开的成果数据,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网直报系统填报用户管理,确保填报用户和矿业权配号系统数据一致、生产状态和实际一致。

第二十一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短期内无法投产的筹建矿山和停产矿山(不含临时停产矿山)设置免申报,填写免申报原因和期限,并上传相关材料。

设置免申报的采矿权人在免申报期内免于填报矿产品产销情况,免申报期满或免申报期内矿山恢复生产的,应按规定继续填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数据填报、审核情况。

对未按时、如实填报,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采矿权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二十三条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披露、泄露统计数据或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时,应与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相互衔接。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对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价格均为不含税费、运杂费的坑口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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