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2021年5月31日以渝府发〔2021〕14号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自2013年起施行,应依据新法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对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条,主要内容有6个方面。
(一)关于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也不包括房屋补偿和住房安置等费用。《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规定了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为加强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中心城区3.8万元/人,其他区县不低于3.5万元/人)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
(三)关于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通知》第三条规定了中心城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其他区县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四)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万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0.8万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由于《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对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通知》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衔接。
(五)关于住房安置面积标准。《通知》第五条明确了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六)关于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解释。《通知》第六条对《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长期”进行了解释。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