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垂直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8-20
字体: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确保我市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2日


重庆市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市目前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依法审核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复审换证”工作)。

一、适用范围

凡注册地在重庆市的测绘单位,均应按本方案要求办理复审换证,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二、职责分工

中心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复审换证受理和初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测绘单位复审换证受理和全市测绘单位复审换证审批,负责《测绘资质证书》的制作与换发。

三、申请和受理

(一)测绘单位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z.ch.mnr.gov.cn)选择复审换证模块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后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原测绘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二)持有原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申请,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持有原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申请,换发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持有原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向我局申请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经审查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颁发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三)测绘单位应对提交的法人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本单位上述材料的真实可靠。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终止其复审换证程序,并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审查审批流程

(一)按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复审换证材料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按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格式将申请复审换证的测绘单位主要申请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

(三)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复审换证的测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必要时,还将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议。

(四)经局内部会审通过后,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向申请复审换证的测绘单位换发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并归档复审换证材料,公布复审换证结果。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培训

邀请自然资源部和全国测绘资质系统运营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面向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所有测绘单位开展工作培训。

完成时限:2021年8月31日

(二)咨询指导

选派专家咨询组在各单位主动自查时介入,帮助各单位开展人员、装备信息真实性、符合性指导与评估。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三)复审换证

严格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全市测绘单位的复审换证工作。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四)总结报告

梳理复审换证工作情况,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工作总结。

完成时限:2022年1月31日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审查方式

各有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执行新政策规定的审批方式,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二)关于测绘单位现有人员认定

为做好新旧政策有序衔接过渡,支持做好“六保”“六稳”有关工作,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新政策发布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符合原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该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其原认定的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对于这部分人员申请单位也应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三)关于测绘资质证书

新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分别单独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算。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通知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办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做好改革宣传与政策解释,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复审换证工作有序开展、平稳进行、廉洁高效。

(二)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协助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复审换证工作。工作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测绘管理处。

(三)复审换证期间,对初次申请乙级测绘资质或者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照现行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