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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

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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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征地批准前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以及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情况,对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区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在拟征收土地

所在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开展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征地实施机构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通报征地工作计划。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宣传征地和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宣布征地工作计划,并就土地征收事项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组织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还应当查明生产经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在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不予确认的,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如实说明情况并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现场书面确认。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重点围绕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找准社会稳定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报告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征收土地预公告文号。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方可申请征地。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区县征地实施机构、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同时载明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期限、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采取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递交区县征地实施机构。

公告期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渝府令第 171 号)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七)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人员安置情况、住房安置情况和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区县征地实施机构、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中,社会保障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存入指定账户;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存入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专户或区县财政专户。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八)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补偿登记情况,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社(组)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补偿登记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补偿登记情况予以公布。补偿登记情况公示可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开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具体人员安置对象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准。

综上,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相关稳控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确定、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

(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等。涉及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告中还应当告知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期限。

(十一)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按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有关政策,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在被征地社(组)公示7日无异议并经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十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区县征地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通过银行存单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组织发放安置补助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前,区县征地实施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腾退土地和房屋,约定时间内不腾退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事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等事项,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交地、费用决算及档案归档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依法足额支付后,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被征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及时交付土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尽快建立统筹全市征地实施的监管机制,对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实行征地实施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的征地实施工作,切实避免多头征地。征地程序完结、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完毕,区县征地实施机构应当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决算,征地补偿安置档案按规定归档。

三、工作要求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规范征地实施工作,提高依法征地意识和水平。要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时足额保障相关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信访、复议、诉讼等事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十六)做好信息公开。各区县要按照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媒体方式,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同时,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积极督促乡镇(街道)、村利用村务公示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等情况。

(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

(十八)规范文书格式。为进一步提高征地工作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附件1-8文本格式,统一和规范征地有关文书、表格等。同时,可结合区县实际,参考附件9,进一步规范和补充完善有关文书和表格,并落实专人做好征地有关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示范文本);

2-1.××镇××村××社(组)人口调查表;

2-2.拟征收土地分户现状调查表;

2-3.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分户现状调查表;

2-4.构筑物分户现状调查表;

2-5.农村房屋分户现状调查表;

2-6.生产经营活动现状调查表;

3.××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示范文本);

4.××区(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的公告(示范文本);

5-1.被征收土地及土地补偿费补偿登记表;

5-2.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表;

5-3.农村房屋补偿登记表;

6.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

7.××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示范文本);

8-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

8-2.××镇××村××社安置补助费发放表;

9-1.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分户现状调查和补偿登

记表;

9-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面积认定表;

9-3.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

9-4.××镇××村××社(组)征地集体资产汇总公示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