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川渝通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渝规资〔2022〕510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川渝通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服务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四川省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为深化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川渝通办”,现将《“川渝通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申请要件,缩减办理时限,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附件:“川渝通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6日
附件
“川渝通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外的其他矿产资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煤层气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事项。 |
二、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四、《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实行统一评审、备案和统计”。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十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第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
三、受理机构 |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四、决定机构 | 具备评审备案权限的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五、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六、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或拟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的建设单位。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有下列情形的,具备申报条件: (1)探矿权转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3)煤层气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补正仍不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
七、申请材料目录 | 一、勘查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原件); 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原件);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原件); 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原件); 3.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有关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
八、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流转——属地办理——制证——送达 |
九、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修改补正时间,修改补正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一、结果送达 | 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选择的方式发送办理结果。(包括邮寄送达和窗口取件,选择邮寄送达的应注明收件地址、电话、姓名等信息) |
十二、审批决定证书 | 关于《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