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5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2〕3号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规资执罚〔2022〕3号
被处罚人:杜泽忠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
身份证号码:51022419XXXXXXXXXX
经查实,你未经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北碚区水土街道大地村非法开采砂岩(条石)。根据重庆国能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价值鉴定意见书》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认定:你于2006年9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非法开采及破坏建筑用砂岩(条石)资源储量5.99万m3,评审鉴定经济价值为227.62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价值鉴定意见书》、价值鉴定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调查询问笔录、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2行初520号《行政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之后你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会上你以及你的代理人提出了陈述及申辩意见。经复核你以及你的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的证据,我局认定你以及你的代理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你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岩(条石)的违法所得227.6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50%罚款113.81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41.43万元(大写:叁佰肆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341.43万元(大写:叁佰肆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