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2〕4号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规资执罚〔2022〕4号
被处罚单位:月亮缘文化旅游开发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X社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X社占用826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乡村旅游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示意图、北碚区XX村规划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荒山等地流转合同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X社非法占用的82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X社非法占用的8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826平方米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652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652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