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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0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2〕1号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规资执罚〔2022〕1号
被处罚人:田其良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和兴村XXXX号
身份证号码:51022419XXXXXXXXXX
经查,你于2021年7月27日开始,未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相关手续,雇请人员在柳荫镇柳荫村大矿5组开挖硐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证采矿。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责停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测量报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你在柳荫镇柳荫村大矿5组开挖硐室采出的煤炭0.74吨。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