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638Y/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9XXXXXXXXXX
单位负责人:王劲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X组
郑晓银、杨义明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修建墓穴及相关附属设施,形成老龙洞公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鉴于郑晓银、杨义明已去世,且你单位是案涉公墓的后续管理者,在享有案涉公墓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等权益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工农村非法占用的522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运营管理的老龙洞公墓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博文 联系电话:023—68216449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