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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7 |
关于重庆斌玉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6〕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斌玉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C0CUR0X
法定代表人:胡建刚
地 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号1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对重庆斌玉阳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南彭功能区组团A分区43-3/03地块中开采并违法销售砂岩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南彭功能区组团A分区43-3/03地块对平基土砂岩毛石外运销售1067.7m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重庆斌玉阳商贸有限公司砂岩毛石销售证据、毛石购销协议、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施工合同;
4.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单位在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南彭功能区组团A分区43-3/03地块中开采并违法销售砂岩毛石违法所得人民币88619.1元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单位重庆斌玉阳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南彭功能区组团A分区43-3/03地块中开采并违法销售砂岩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
综上,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陆佰壹拾玖元壹角整(小写:188619.1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锋 电话:023-66215716
联系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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