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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
关于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经济联合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6〕第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6〕5号
被处罚单位: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13MF34810004
法定代表人:彭子荣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对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经济联合社涉嫌在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月华组大鱼塘违法占地修建建构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月华组大鱼塘占用集体土地380平方米修建水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月华寺水厂与清风桥村村规套合图、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巴南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合图、2025年遥感影像套合图;
4.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巴南国土发〔2011〕99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单位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经济联合社在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月华组大鱼塘3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单位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经济联合社在巴南区南彭街道清风桥村月华组大鱼塘非法占用的194平方米耕地按15元/平方米罚款2910元,186平方米非耕地按10元/平方米罚款186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柒拾元整(小写:477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陈珊婷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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