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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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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周峻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资执罚〔2021〕第18

被处罚单位(个人):           周峻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513701XXXXXXXX5519     

地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银海北极星32603  

经查,你201910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莲花街道云篆山村2社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巴南区莲花街道云篆山村2社“学堂湾”处非法占用1280平方米土地修建建筑物。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18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在巴南区莲花街道云篆山村2社“学堂湾”处非法占用128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你在巴南区莲花街道云篆山村2社“学堂湾”处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280平方米按15/㎡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小写:19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一)你应当在15日内将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列出清单移交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梦云    联系电话:023-66215716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830

抄送:莲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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