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1〕第2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54500113054805840D
法定代表人:罗书惠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南龙正街25号
经查,你(单位)2020年6月在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3社未经批准占地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6月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在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3社未经批准修建烂湾饮水点工程 。
上述事实有 1.《询问笔录》;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调查通知书》(巴南规资接收调查〔2021〕35号)及送达回执;5.《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 2021年8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在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3社非法占用5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2.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在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3社非法占用553平方米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元整(小写:553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被处罚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30日
抄送:安澜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