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刘祥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1〕第29号
被处罚人: 刘祥福
身份证号码: 510222XXXXXXXX0013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和平桥街
经查,你非法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2018年2月在巴南区接龙镇和平桥街非法建设房屋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事实有 1.《询问笔录》;2. 身份证明复印件;3.《鉴定报告书》4.《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5.《重庆永渝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 2021年11月5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人刘祥福在巴南区接龙镇和平桥街非法改扩建房屋增加的建筑面积21.01平方米,因增加建筑面积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共计叁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21.01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31515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刘祥福应当在15日内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方式:被处罚人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