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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3〕第2号

日期:2023-03-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资执罚〔2023〕第2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5936912648

法定代表人:王弟军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村迎宾街17

经查,你单位20197月至12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村小河沟社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小河沟社修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2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97月至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在东温泉镇东泉小河沟非法占用354.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对你单位在东温泉镇东泉小河沟非法占用的354.94平方米非耕地,按5/计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柒角(小写:1774.7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峰    联系电话:023-66215716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321

抄送:东温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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