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朱自荣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3〕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3〕第7号
被处罚人:朱自荣
身份证号码:510222XXXXXXXX7813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12组
经查,你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12社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在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12社非法占地780平方米,修建厂房等建构筑物。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 年2 月 9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在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12社非法占用的7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2.对你在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12社非法占用的140平方米耕地按15元/平方米计处罚款,640平方米非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仟伍佰圆整(小写:8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你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涛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1日
抄送:界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