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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界石镇海棠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3〕第10号

日期:2023-0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资执罚〔2023〕第10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界石镇海棠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668923200R

法定代表人:朱自春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马安石社

你单位在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建设的巴南区界石海棠殡仪服务站项目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2016年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建设的巴南区界石海棠殡仪服务站项目违法增加建筑面积14.35平方米的配电房、卫生间。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委托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29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村民委员会在界石镇海棠村违法增加建筑面积14.35平方米的配电房、卫生间,予以没收违法收入14.35平方米×1180/平方米,计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叁拾叁元整(小写:1693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涛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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