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6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1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2号 |
杨波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院坝等其他设施 |
杨波 |
51023**********8212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健龙镇新石村1组,面积为1371.1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健龙镇新石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耕地8.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健龙镇新石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363.0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对你非法占用的1371.11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20566.65元(大写:贰万零伍佰陆拾陆元陆角伍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