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地质;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6号、9号、1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6号 |
王晓瑜非法修建堡坎 |
王晓瑜 |
510232197304196529 |
非法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开挖滑坡前缘修建堡坎 |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 号) |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5.15 |
2 |
璧规资执罚〔2025〕第9号 |
刘继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案 |
刘继伟 |
510232197803163932 |
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范[2023]9号)等规定 |
一、责令你缴纳复垦费58617元(大写:伍万捌仟陆佰壹拾柒元)。 二、对你处罚款146542.5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伍佰肆拾贰元伍角)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6.26 |
3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1号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20ME169544XK |
修建公厕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组,面积为328.8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环卫用地311.62平方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7.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