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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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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地质;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6号、9号、1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6

王晓瑜非法修建堡坎

王晓瑜

510232197304196529

非法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开挖滑坡前缘修建堡坎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 号)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5.15

2

璧规资执罚〔2025〕第9

刘继伟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刘继伟

510232197803163932

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范[2023]9号)等规定

一、责令你缴纳复垦费58617元(大写:伍万捌仟陆佰壹拾柒元)。

二、对你处罚款146542.5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伍佰肆拾贰元伍角)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6.26

3

璧规资执罚〔2025〕第11

重庆市璧山区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20ME169544XK

修建公厕及其他设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兴镇河堰村1,面积为328.8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兴镇河堰村1(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环卫用地311.62平方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7.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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