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4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璧规资执罚[2025]第19号、第23号、24号、第2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9号 |
重庆六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六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2275857098072 |
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福禄镇浸河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3987.7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福禄镇浸河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266.33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721.4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266.33平方米及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721.4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捌佰壹拾陆元捌角伍分(¥59816.85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8.12 |
2 |
璧规资执罚〔2025〕第26号 |
璧山区大路流城金属冲压厂非法占地案 |
璧山区大路流城金属冲压厂 |
92500227MA5UB1KH28
|
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317.1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17.1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17.17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柒元伍角伍分(¥4757.55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8.13 |
3 |
璧规资执罚〔2025〕第23号 |
璧山区保家长春钢球厂非法占地案 |
璧山区保家长春钢球厂 |
500227700031241 |
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大堂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1352.6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大堂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2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耕地0.0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148.6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其他土地61.7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大堂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120.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21.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规划用途为耕地0.0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148.6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其他土地61.78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120.5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壹拾叁元柒角伍分(¥20613.75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8.13 |
4 |
璧规资执罚〔2025〕第24号 |
重庆市好人红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好人红机械有限公司 |
91500227681475617U |
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4790.5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耕地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园地19.5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其他土地0.3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4769.0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耕地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园地19.5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其他土地0.37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4769.05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柒角(¥71858.7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