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2]第12号 | 重庆市南边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璧城街道大塘村4组、新堰社区1组集体土地修建道路违法占地案 | 重庆南边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91500227MA60DMWR3A
| 非法占用璧城街道大塘村4组、新堰村1组集体土地修建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1、拆除非法占用7984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2、没收非法占用的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的97平方米集体土地3、处以罚款121215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5.20 |
2 | 璧规资执罚[2022]第15号 | 重庆市璧坤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坤建材有限公司 | 91500227572133490N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河边镇浸口村2组集体土地修建搅拌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1、没收非法占用的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的683平方米集体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的279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2、处以罚款18615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5.25 |
3 | 璧规资执罚[2022]第9号 | 陈星华非法占地案 | 陈星华 | 5102**********2838 | 陈星华非法占用璧山区来凤街道来凤村11组集体土地修建停车场和厕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1、没收非法占用的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的1949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的23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