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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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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22-12-07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山规资罚〔2022〕第0011

重庆融斯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卉森·卉林玥项目

重庆融斯源置业有限公司

91500227321776598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卉森·卉林玥项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一)对1#~3#5#~13#楼阳台扩建增加面积160.16㎡、阳台调整为居住增加面积90.08㎡,6#8#楼书房扩建增加面积9.28㎡,处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金额为:2137123.84元(大写:贰佰壹拾叁万柒仟壹佰贰拾叁元捌角肆分)。

(二)对3#楼排风井、6#楼尾气井位置调整,增加面积14.32㎡、减少面积18.56㎡,1#~3#5#~13#楼第二层局部居住调整为门厅上空减少面积1.4㎡,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3942.2元(大写:叁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

以上处罚金额共计2141066.04元(大写:贰佰壹拾肆万壹仟零陆拾陆元零肆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9.22

2

璧山规资罚〔2022〕第0012

重庆久桓永利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枫香桂园项目

重庆久桓永利置业有限公司

91500227MA5YQMTM37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枫香桂园项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对3#~9#楼调整了风井位置,存在增加17.29㎡、减少18.4㎡,10#~18#21#楼增设风井37.83㎡,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10880.96元(大写:壹万零捌佰捌拾元玖角陆分)。

(二)对27#门岗减少0.86㎡、地下车库使用建筑功能调整17.43㎡,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2706.92元(大写:贰仟柒佰零陆元玖角贰分)。

以上罚款共计:13587.88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捌角捌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9.22

3

璧山规资罚〔2022〕第0013

重庆市兴星仓储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电子楼宇工业厂房项目

重庆市兴星仓储有限公司

915002275779563656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电子楼宇工业厂房项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实施的建设,责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10.20

4

璧山规资罚〔2022〕第0014

重庆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鑫宏·锦绣新城(9、10号楼及地下车库)项目

重庆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07671011456M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鑫宏·锦绣新城(9、10号楼及地下车库)项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三)项、《重庆市规划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二)款第5

(一)对9#楼位移与11#楼不满足规划许可附图间距要求,违法建设结构单元面积 72.96㎡的违法建设,处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金额为:481536元(大写:肆拾捌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二)对9#楼的9-1/9-S-9-P轴未按许可附图实施建设,减少面积19.2㎡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2304元(大写:贰仟叁佰零肆元整)。

(三)对地下车库内部存在使用建筑功能调整278.9㎡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33468元(大写:叁万叁仟肆佰陆拾捌元整)。

以上没收及罚款金额共计:517308元(大写:伍拾壹万柒仟叁佰零捌元整)。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10.26

5

璧山规资罚〔2022〕第0015

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新鸥鹏.御府丝绸之路(原集中商业)项目

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915002270532028455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新鸥鹏.御府丝绸之路(原集中商业)项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局部未按许可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建设,违法建设共计21.61㎡,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2266.28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陆元贰角捌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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