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山规资罚〔2023〕第0003号 | 刘瑛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璧山区大路街道接龙社区大井街31号1单元危房改造”项目 | 刘瑛 | 5122**********4807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璧山区大路街道接龙社区大井街31号1单元危房改造”项目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对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增加34.32平方米,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1625.74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柒角肆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3.2.13 |
2 | 璧山规资罚〔2023〕第0004号 | 刘瑛、吴照红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刘瑛、吴照红大路街道接龙社区大井街31号危旧房改造”项目 | 刘瑛、吴照红 | 5122**********4807 5102**********0910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刘瑛、吴照红大路街道接龙社区大井街31号危旧房改造”项目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1、对3#仓储往北移动12.48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金额为:15100.8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零捌分); 2、对3#仓储往西偏移55.57平方米,处工程造价10%罚款,即罚款金额为:2632.35元(大写:贰仟陆佰叁拾贰元叁角伍分)。 以上处罚金额共计17733.15元(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叁元壹角伍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3.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