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叶*康权证遗失(注销)声明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权证遗失(注销)声明
兹有下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及权利人声明,发布注销声明。
产权人 |
产权坐落 |
证书编号 |
声明人 |
张*先 |
璧山县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三街**号附9号2-202 |
212房地证2007字第0****号 |
张*先 |
叶*康 |
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号12幢5-3 |
渝2019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60****号 |
叶*康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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