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董*伟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及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及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及权利人声明。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声明人 | 备注 |
1 | 212房地证2012字第0****号 | 彭*、董*伟 | 房屋 | 500121003018GB*****F00011293 | 璧山县璧泉街道红宇大道**号28-3号 | 彭*、董*伟 |
璧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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