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注销)声明 大兴〔2025〕字第068号
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注销)声明
大兴〔2025〕字第068号
兹有下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注销声明。
序号 |
权利人(单位) |
土地房屋坐落 |
证书编号 |
声明人 |
1 |
刘*梅 杜*德 |
璧山区大兴镇石鼻村2组 |
土地证:1991-01***8号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第01***29号 |
刘*梅、杜*德 |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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