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登录|注册

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2023-005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督查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建立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 号),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提升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力度,通过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基本原则】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通过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保护合力。

区检察院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原则,既要加强监督制约,又要严守检察权边界,审慎行使检察权,不得干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插手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检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三条【信息共享】 区检察院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保护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会商沟通和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自然资源资产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办案情况、重大工作部署、年度报告,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规范畅通,并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意见咨询、重大疑难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给予支持。

区检察院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监督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听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检察院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沟通事务,协调衔接配合机制的具体运作与落实。

第四条【线索移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或者相关政府机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并作出回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区检察院移送相关监督线索:

(一)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执行而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等存在违法情形的; 对于“裁执分离”的行政非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及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相关政府机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条【调查协助】 区检察院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法律监督职责,可以依法采取调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六条【检察建议】 区检察院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纠正。对于自然资源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及监管漏洞,可以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或者类案检察建议。区检察院应当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自查,在两个月内反馈书面回复。确属未依法履职或者怠于履职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派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抄送上级检察机关。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上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七条【协同处理】 对因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区检察院应当督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对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区检察院应当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民法院共同研究,依法妥善处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协同执法,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协调解决。

第八条【联合行动】 区检察院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可以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卷宗,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

区检察院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可以选择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

第九条【争议化解】 对于涉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诉讼监督案件或者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可以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沟通联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处理涉案相关问题时,可以商请区检察院在争议化解方面予以配合协助,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合力。

第十条 本方案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