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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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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6604/2021-102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实施

部门

1

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各单位保存的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档案利用者,档案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使用。|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单位档案机构和部门归口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5.《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暂行办法》(渝文备〔2008〕13号)第三条 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以下简称“规划档案馆”)是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市级、区县级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区县级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市级、区县级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公共服务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2.《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四、服务矿业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二)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程序 1. 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属地办理。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级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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