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5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6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08月16日)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地址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档案名称 | 违法单位 |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公开信息日期 | 承办人 | 备注 |
1 | 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村三组 | 足规资执罚〔2024〕第10号 | 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服务站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及其附属设施案 | 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服务站 | 52500111****19334U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七条第(三)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 一、限被处罚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村三组的0.8728公顷土地(折合8728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和建设用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墓穴、上山步行梯道、上山道路、硬化地坝、两处配套管理用房等)。 二、没收被处罚人非法占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村三组的符合规划的0.0021公顷土地(折合21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上山道路)。 三、退还非法占用的0.8749公顷土地。 四、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村三组0.8749公顷(折合874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6元从轻处以罚款52494.00元(大写:伍万贰仟肆佰玖拾肆元整)。 |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非法占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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