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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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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管理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规资发〔2020〕48号)的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局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提请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科负责,法规科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工作组,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驻场律师等专业人员参加。

 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及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测绘资质等行政处罚决定;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存在群体性因素,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或舆情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我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完毕后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条 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审核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间。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机构应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

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条 业务科室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送单位负责人处理。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业务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因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目录) 基本目录 实施清单名称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建筑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或者接受分包的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或者接受分包的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建设单位在城市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绘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城市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人员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或者涂改测绘作业证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人员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或者涂改测绘作业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对责令停止服务而拒不停止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行政处罚 对责令停止服务而拒不停止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编制行政区划地图进行有偿标注、登载广告,或者违规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编制行政区划地图进行有偿标注、登载广告,或者违规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市级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照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行政处罚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项评估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项评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权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权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区县级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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