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90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规资发〔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7 |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大足规资发〔2023〕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反映。
2023年2月23日
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规范我区农房建设,营造乡村特色风貌,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大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农村居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建设、整治提升等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修缮、保护除外)。
第三条 农房建设总体要做到“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四条 新建农房要结合各地村庄整体风貌和区域特色,既要采用乡土材料,融合当地传统历史文化元素,又要合理运用现代材料,因地制宜推广现代建造方式。鼓励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三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农业景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镇街)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镇街农房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协同做好农房建设的管控工作。
(一)区农业农村委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督导各镇街开展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核实认定违法占耕建房,并将违法线索移交主管部门;负责各镇街农房选址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督导各镇街农房风貌的塑造。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职责。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工作方案> 》(大足府办发〔2022〕140号)要求,负责美丽庭院的评选相关工作,督导各镇街农房风貌的塑造。
(四)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散户农房的建前审批、建中监管、建后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督导农村居民建房按照《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实施。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六条 农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四章总体布局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符合规划、方便生活、有利生产。
(一)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新建农房原则上向集中建设区聚合。
(二)居民点选址应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对外交通联系便利且便于耕作的位置。
(三)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村庄规划,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通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以及其他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选址。
第八条 建筑营建应坚持“小组团、微田园、生态化、有特色”的宜居建设方式延续乡村风貌特征,尊重自然、因地制宜、组团聚落。
(一)应充分保护现有的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要素和地形地貌,延续乡村组团聚落特征,依山就势、融入环境,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居民点规模以“小”“微”为主,聚集度以8-10户为起点,条件具备的可适度扩大,不宜超过50户。应选择小体量、低楼层、短联排的建筑进行合理布局。
(三)应根据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灵活布局建筑,采用吊脚、退台、错台等多种方式合理处理自然高差,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形象。
(四)不宜紧邻国省道等主要道路“一层皮”布局,新建建筑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退让间距:高速铁路不宜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不宜小于30米;专用铁路、支线铁路不宜小于15米;高速公路及匝道不宜小于50米、国道不宜小于20米、省道不宜小于15米、乡道不宜小于5米、村道不宜小于3米,且应满足《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用地为公路用地的要求”。
(五)不应出现大体量、中高层等建筑形式,不应出现呆板的行列式布局形式。
(六)禁止大挖大填、切削山体,形成高切坡、高边坡。
第五章 建筑风貌
第九条 建筑风格应尊重传统、突出特色、合理创新、融入环境。
(一)传统巴渝民居建筑宜采用穿斗结构。屋顶以悬山顶为主,综合运用青砖、木板墙、白墙、毛石墙等展示传统风貌特征。传统村落应保护和延续其传统特色。
(二)现代巴渝民居建筑墙面符号与构件、分段处理、色彩运用等应汲取所在区域传统历史建筑要素,通过合理创新乡土材料、结构以及工艺手法充分利用和展示本地的建造美学。细部构件及环境营造上应尊重当地建筑整体环境特色,体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融。
第十条 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
(一)单体建筑应保持长宽高尺度的良好比例,不应修建体量庞大、横长矮胖、尺度夸张、造型奇特的建筑。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
第十一条 建筑屋顶因地制宜,宜为坡屋顶。
(一)屋顶多采用悬山双坡屋顶形式,宜采用三分水至五分水。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单坡、三坡、四坡和平坡结合屋顶。
(二)屋面可选用灰色秸秆瓦、琉璃瓦、树脂波形瓦、玻纤瓦、小青瓦等,屋脊宜采用叠瓦屋脊、翘脚进行装饰,木质封檐板应板面通直、接头平齐。
(三)不得使用高饱和度的彩钢棚或彩钢瓦做顶部搭建。
第十二条 建筑立面应体现地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得益彰。
(一)建筑立面应提取、继承地方民居原有构筑方式所反映的尺度比例、屋顶形式、山墙特征、立面肌理、色彩搭配等要素,使之体现地域特色。
(二)建筑立面应因地制宜,体现山地民居特有的吊脚、退台、错台等建造方式。细部构建处理上,可采用柱、梁、屋脊、吊瓜、撑拱、压顶等传统样式。
(三)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搭配应结合周边环境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互融合。
(四)不宜出现裸露的水泥墙面或瓷砖贴面。
(五)不得在墙面上粗糙作假地勾勒外墙漆线条,包括建筑结构装饰线、窗套、门套装饰线等。
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应就地取材,建筑色彩应为材料本色表达。
(一)建筑材料宜采用本地的土、木、石、砖、瓦、竹、草等,体现质朴、乡土的氛围。门窗、栏杆、空调架等应提取传统构建样式并符合现代使用功能,可采用木、素色钢等材料。
(二)建筑色彩应与建筑风格相呼应,宜直接采用材料本色,将米白、米黄作为建筑主体色系,并考虑建筑色彩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性。
(三)不宜使用瓷砖、彩钢棚、石棉瓦、花瓶柱、不锈钢、塑钢门窗套等建筑材料。
(四)单栋建筑色彩不宜超过三种,多栋建筑不应各自为政、风格迥异。
(五)不应使用与整体风貌不符的过于鲜艳的颜色。
第十四条 庭院营造 房前屋后宜种植蔬菜瓜果等体现乡村特色的本土植物,尽量采用本土材质进行铺装。
(一)房前屋后宜种植蔬菜、水果,选用本土植物并考虑季节性搭配,既满足日常生活自给,又能营造四季可观赏的特色乡土景观。
(二)院落空间可采用木、竹、藤条等低矮的通透性材料形成软隔离。
(三)铺装材料宜就地取材,选用石板、碎石、卵石、瓦片等,应采用透水及可复耕的生态施工方式,并考虑给水、排水的组织。铺装纹样可按当地传统样式进行提炼。
(四)整治庭院环境,清理存量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加强庭院空间管控,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
(五)不宜采用大理石、广场砖等城市铺装材料。
(六)不应营造城市化、图案化的乡村景观。
第十五条 风貌整治应协调美观,方便生活,保证安全,返璞归真。
(一)应注重整治工程与周边环境、相邻房屋的整体协调,包括建筑风格、立面色彩与材质、屋顶形式等。除标志性建筑外,不宜过分强化单栋建筑个体特征。
(二)同一建筑外门窗形式、材料、色彩应统一协调。若已有外门窗的形式、材料、色彩不统一,应统一进行木质色的涂饰或更换。
(三)实施屋顶坡化改造的建筑屋顶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脊最高点至顶层屋面不宜超过3米。宜采用轻钢屋架、琉璃瓦、树脂波形瓦、空心砖墙等轻质屋面材料。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坡屋顶色彩宜以青灰色系为主、蓝灰色系、褐灰色系为辅,禁止采用高饱和度色彩和高反射度材料,如纯蓝色、紫色、大红色、金色等屋顶。
(四)应优先采用当地材料,避免简单使用水泥等现代材料和西洋构件、线脚等破坏乡土风貌。如确实需要用水泥的,可使用与原来色彩和质感接近的涂料等。
(五)凡采用清洗方式即可达到要求的,应优先考虑采用外立面清洗的整治方案,保留原有建筑质量较好、较完整的青砖、红砖、石墙、夯土墙、木板墙等墙面。仅采用清洗方式无法达到要求的,可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外墙乳胶漆、木板墙、灰泥墙饰面、真实漆等墙面装饰。
(六)空调外机、大型配电箱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考虑装饰遮蔽,外墙各类管线应合理进行暗线材料和遮蔽装饰。
(七)若设墙裙,高度宜与窗台下口齐平,可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选择自然石墙裙、青/红砖劈开片墙裙、仿古文化石墙裙、实木板墙裙、真石漆喷涂墙裙和乳胶漆墙裙。
(八)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其道路铺装、空间尺度、建筑形式、建筑小品及细部装饰,均应按原貌保存或修复。
(九)历史文化建筑及村落周边已建的近代建筑物,其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不协调的应予以整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房建设管控的重要意义,把农房建设管控作为推进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各镇街要充分发挥好农村各类基层组织作用,激发村党组织的“头雁效应”,使其成为农房风貌管控工作的中坚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农房管控工作人员和技术人才,建立乡村建设协管员机制,参与农房建设的实施监管和后期管护。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村民主人翁意识,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到农房建设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房建设管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
第十七条 各镇街要建立农房建设的巡查监管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农房建设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填写《大足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巡查记录表》(附件2),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农房建成后由各镇街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对新建农房是否按照《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导则》(附件1)实施进行认定,填写认定表(附件4)。对按照导则实施的,同时符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工作方案> 》(大足府办发〔2022〕140号)美丽庭院创建评选标准的(附件3),通过评选最终确定为美丽庭院的农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成立农房建设管控联合工作督查组,定期对农房建设管控的情况实地督查,并将农房建设的管控工作纳入对各镇街的年度绩效考核,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相关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大足农房建设管控导则(试行)(详见文本)
2.大足区农房建设巡查记录表(试行)
3.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标准(试行)
4.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及导则落实情况认定表(试行)
附件2
大足区农房建设巡查记录表(试行)
巡查时间 |
巡查人员 (2人以上) |
(巡查人员签字) | ||||||||||
巡查对象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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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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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情况 | ||||||||||||
违法类别 |
未批先建 |
是否占用耕地 |
是/否 |
违法占地面积 |
m2 | |||||||
是否占基本农田 |
是/否 |
违法占地面积 |
m2 | |||||||||
是否占生态红线 |
是/否 |
违法占地面积 |
m2 | |||||||||
批后违法 |
批甲占乙 |
批准地址 |
实际修建地址 |
|||||||||
超批准面积 |
m2 | |||||||||||
其他类别(导则内容是否落实) |
选定推荐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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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道路退距离 |
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 | ||||||||||
建筑体量 |
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 | ||||||||||
建筑屋顶 |
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 | ||||||||||
建筑立面 |
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 | ||||||||||
建筑材料 |
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 | ||||||||||
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处置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处置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标准(试行)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
一般规定 (一票否决项) |
房屋选址,结构,水、电、气、讯等生活设施是否安全。 |
是/否 |
|
房屋建设是否合法合规。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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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存在乱搭乱建。 |
是/否 |
||
庭院是否存在脏、乱、差、丑现象。 |
是/否 |
||
房屋是否实现人畜分离。 |
是/否 |
||
农户是否遵纪守法、孝老爱亲、积极进取、勤劳致富。 |
是/否 |
||
农户是否长期无人居住,或一户多宅、废弃房屋。 |
是/否 |
||
功能美 (40分) |
庭院(房屋)有卧室、客厅、厨房、厕所等功能房间且实现功能分区。 |
6 |
|
庭院(房屋)水、电、讯等生活设施完善且安全。 |
6 |
||
厨房远离畜禽圈舍、厕所等污染源,干净整洁、通风采光。 |
6 |
||
入厕方便,符合卫生厕所要求:设置便器、冲水装置、化粪池、照明设施,清洁通风。 |
6 |
||
畜禽圈舍位置合理,通风、采光、清洁。 |
5 |
||
粪污得到合理有效处理。 |
4 |
||
庭院(房屋)进行硬化和铺装,满足生产生态需求,排水通畅。 |
4 |
||
入户道路进行硬化和铺装,无泥泞、积水、塌陷等情况,便于出行。 |
3 |
||
风貌美 (33分) |
庭院(房屋)体量、样式、色彩与周围自然环境、建筑相协调。 |
9 |
|
庭院(房屋)建筑立面干净整洁,无破损脱落、乱涂乱画等问题。 |
4 |
||
庭院(房屋)屋顶干净、整洁、有序,色彩、样式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
4 |
||
庭院(房屋)门窗样式、色彩协调,防盗网安装安全、美观。 |
4 |
||
庭院(房屋)防护栏杆安装安全、美观。 |
3 |
||
风貌美 (33分) |
庭院(房屋)电网、排水管网规范美观。 |
4 |
|
庭院(房屋)绿化乡土,整洁有序。 |
5 |
||
文明美(27分) |
庭院(房屋)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完善,适时清运。 |
4 |
|
庭院(房屋)内外定期清扫,干净整洁。 |
4 |
||
室内家具、被褥、生活用品、物件等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
7 |
||
柴草、农用机具摆放有序。 |
2 |
||
庭院围栏、围墙等设施完好。 |
2 |
||
入户道路定期清扫,干净卫生。 |
2 |
||
农户有勤俭节约、文明健康、孝老爱亲、邻里和睦、遵纪守法。 |
6 |
||
加分项 (6分) |
庭院(房屋)利用闲置房屋、空地等创造经济价值。 |
2 |
|
庭院(房屋)设置景观小品,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
2 |
||
获得“星级文明农户”“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文明院落”“清洁户”或“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区级及以下加1分,市级及以上加2分。 |
2 |
||
总分100分(不含加分项) |
备注:1.庭院(房屋)功能若缺少卧室、客厅、厨房、厕所中的任意一个,则对应评分项 得0分;
2.参评庭院(房屋)若未安防盗网/防护栏杆,则其对应评分项得2分;
3.若本表中一票否决项任意一项为否,则不得参与美丽庭院评比认定;
4.未养殖畜禽、无圈舍的,圈舍评比栏目得满分;
5.总分在85分及以上的认定为美丽庭院。
附件4
大足区农房建设指导意见及导则落实情况认定表(试行)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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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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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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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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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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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道路退距离 |
建筑屋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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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立面 |
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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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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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认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认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街镇政府认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