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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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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01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针对我区当前乡村建设中存在乱占耕地、破坏生态保护、乱搭乱建以及修建尺度夸张、造型奇特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大量使用大理石、瓷砖、彩钢棚、石棉瓦、花瓶柱、本色不锈钢等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用作屋顶、外墙及栏杆装饰装修,使用与整体风貌不符的过于鲜艳的颜色装饰装修建筑立面,中式、欧式风混搭,建筑不退让道路控制线建设等突出问题且为了避免大量投入人力物力拆除违法建设以及一定时期后的包含风貌改造的农村环境整治的大量投入。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配合,根据《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8月8日、10月27日、12月19日,通过党政内网将《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至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征求意见,均无意见。2022年10月27-11月3日在区政府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三、主要内容

《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总则、管理职责、用地标准、总体布局、建筑风貌、保障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8章二十条。

(一)总则。介绍了农房建设原则及适用范围。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大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农村居民住宅新建、整治提升等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保护除外)。2.农房建设总体要做到“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管理职责。介绍了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区农业农村委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各镇街开展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核实认定违法占耕建房,并将违法线索移交主管部门;负责各镇街在农房选址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督导各镇街农房风貌的塑造;区住房城乡建委职责: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工作方案>》(大足府办发〔2022〕140号)要求,负责美丽庭院的评选相关工作,督导各镇街农房风貌的塑造;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散户农房的建前审批、建中监管、建后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督导农村居民建房按照《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三)用地标准。介绍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用地标准。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用地面积与原有住宅面积一并计算。

(四)总体布局。介绍了农房选址布局及公路退距。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通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以及其他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村庄规划,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新建农房原则上向集中建设区聚合;居民点选址应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对外交通联系便利且便于耕作的位置。2.不宜紧邻国省道等主要道路“一层皮”布局,新建建筑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退让间距:高速铁路不宜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不宜小于30米;专用铁路、支线铁路不宜小于15米;高速公路及匝道不宜小于50米、国道不宜小于20米、省道不宜小于15米、乡道不宜小于5米、村道不宜小于3米,且应满足《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用地为公路用地的要求”。

(五)建筑风貌。介绍了农房风貌要求。1.建筑风格应尊重传统、突出特色、合理创新、融入环境。即可选址传统巴渝名居建筑风格也可选址现代巴渝名居建筑风格。2.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3.建筑屋顶因地制宜,宜为坡屋顶。屋面可选用灰色秸秆瓦、琉璃瓦、树脂波形瓦、玻纤瓦、小青瓦等,屋脊宜采用叠瓦屋脊、翘脚进行装饰,木质封檐板应板面通直、接头平齐。不得使用高饱和度的彩钢棚或彩钢瓦做顶部搭建。4.建筑立面应体现地域特色,色彩搭配与周边环境相得益彰。细部构建处理上,可采用柱、梁、屋脊、吊瓜、撑拱、压顶等传统样式;不宜出现裸露的水泥墙面或瓷砖贴面;不得在墙面上粗糙作假地勾勒外墙漆线条,包括建筑结构装饰线、窗套、门套装饰线等。5.建筑材料应就地取材,建筑色彩应为材料本色表达。将米白、米黄作为建筑主体色系,不宜使用大理石、瓷砖、彩钢棚、石棉瓦、花瓶柱、不锈钢、塑钢门窗套等建筑材料;不应使用与整体风貌不符的过于鲜艳的颜色。单栋建筑色彩不宜超过三种,多栋建筑不应各自为政、风格迥异。6.房前屋后宜种植蔬菜、水果,选用本土植物并考虑季节性搭配,既满足日常生活自给,又能营造四季可观赏的特色乡土景观。清理存院落量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加强庭院空间管控,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

(六)保障措施。介绍了对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新建农房的奖励金额及监管机制。1.各镇街要建立农房建设的巡查监管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农房建设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填写《大足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巡查记录表》(附件1-2),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2.农房建成后由各镇街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对新建是否农房按照《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导则》(附件1-1)实施进行认定,填写认定表(附件1-4)。对按照《导则》实施的,同时符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工作方案>》(大足府办发〔2022〕140号)美丽庭院创建评选标准的(附件1-3),通过评选最终确定为美丽庭院的农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监督检查。将农房建设管控工作纳入到各镇街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联合开展督查。


关于印发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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