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4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9 |
《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为满足各行业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充分发挥测绘成果价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2019年发布的《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为与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涉及到的相关条款应当进行优化调整并修订形成新的《办法》,以此满足各行业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要,避免造成适用中的问题。
二、《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办法》共21条,主要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办理原则、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权责。
第2—4条,明确《办法》是针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将管理适用的成果内容限定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同时为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明确市级和区县级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成果保管单位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中的权责。
(二)规范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
第7—14条,为促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用,《办法》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销毁等环节,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办法》简化了申请材料,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缩短了审批时限,优化了政务服务,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法规保障。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15—20条,坚持放管结合,《办法》明确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规定了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了成果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