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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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拾万2025004 张*明)
拾万2025004
张*明,因保管不善,将房地产权证22***593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明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