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202605130200TXZF00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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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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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2023)大足区不动产证明第001***892号 |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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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00111003019GB00064F00050091 |
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1117号*幢1*-4 |
因遗失无法收回 |
登记机构: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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