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60260/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1 |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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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
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合川规资发〔2025〕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妥善解决农房建设领域相关遗留问题,积极推进完善相关手续,尽快达到确权登记条件,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把握原则底线
(一)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对于群众无过错的,积极想办法解决,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办好民生实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根据不同问题类型,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特定背景和主客观原因,充分尊重历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对非主观恶意,能够通过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的,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及时帮助解决。
(三)依法依规,严守底线。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建房主体资格、“一户一宅”、国土空间管控、住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积极予以解决。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违规修建别墅庄园、小产权房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坚决予以查处,不得搭车进行合法化处理。
二、全面排查,摸清问题底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村社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资料收集等方式,对辖区范围内已竣工入住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农房开展排查,详细摸清农房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设类型(新建或改扩建)、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实际用途等基本情况,核实相关宅基地、规划、建设等审批和验收手续办理情况,分类梳理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原因,找准存在的难点、堵点,建立问题项目清单,摸清问题底数,制定解决措施,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实行打表推进。
三、强化措施,拓展解决路径
坚持“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和问题类型,分类制定化解处置措施,明确解决路径。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农村集中居民点(农民新村),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可依据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于农村村民集中建房中部分房屋暂未确定宅基地申请人的,在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的前提下,可先按整体办理农用地转用,未确定宅基地申请人的部分房屋由镇街会同村委会做好监督管理,后期办理宅基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时,严格按规定审核批准。
农村集中居民点(农民新村),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农民新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出具同意实施农民新村建设意见的,视为农民新村项目已审批,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出具意见,村(居)委会对建房主体资格、土地房屋面积、权属来源、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再予以确权登记。
2.农村村民住宅(散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申请人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可经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小组证明、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30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现行《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应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可由村(居)民小组出具证明,村(居)委会对建房主体资格、土地房屋面积、四至范围、权属来源、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先行按程序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2020年现行《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建成的,按照现行宅基地审批程序补充完善宅基地审批手续后办理登记。
(二)关于规划或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渝规资改委发〔2024〕11号)要求,符合规划或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未建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以及已查明的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威胁区内的,按下列方式分类办理。
1.农村集中居民点(农民新村),由各镇街按照“服务为民、尊重历史、严守底线”原则对项目初审后统一申报,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共同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审定后推进解决。
2.农村村民住宅(散户),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其中涉及限额以上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需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相关手续)
(1)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2)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20年现行《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设的,可由村(居)委会对房屋结构、实际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3.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的,不予登记。
(三)关于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问题
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但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且超过面积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确认合法面积及超占超建面积,依法对经审核的合法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以后如涉及征地拆迁等,按有关政策区别处理。
(四)关于“一户多宅”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上述两类情况由村(居)民小组出具证明,村(居)委会进行确认,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如后续分户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其他原因导致 “一户多宅”的,不予登记。
(五)关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村社建房的问题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注销登记并满足“建新拆旧”要求后,可按程序对新建房屋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
(六)关于异地迁建或原址改扩建的问题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迁建房屋的,在退出原宅基地注销原登记权证并满足“建新拆旧”要求后,可按程序对新建房屋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农村村民经批准原址改扩建的,在注销原登记权证后,可按程序对新建房屋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部分改扩建的,将扩建部分新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确权面积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
上述问题涉及农房建设时间、权利主体、资格条件、面积标准、住用安全、规划符合性等事项的认定,由申请人负责提供有效的依据,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再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附《合川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遗留问题审核表》)。
四、统筹组织,形成工作合力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办好群众身边可感可及的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强化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好农村产业服务发展中心、村镇建设办、规划自然资源所、村(社)力量,将职责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人员,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积极推进存量问题的化解。各规划自然资源所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批,对达到登记条件的农房,根据群众申请加快办理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三)强化审批管理,落实源头防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农房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制度,不得超用地和建筑规模。严格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认真落实农房建设“五到场”要求,加大对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等行为的巡查、处置力度,切实强化源头防范。
本通知有效期2年,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市合川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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